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孙贵升
日前,云南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通报近期接连发生的弥勒市吉田煤矿“2·17”事故和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事故,这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高度紧张起来,痛下决心扭转这一局面,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然而,我省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再次给人们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
3月18日,据昭通市盐津县政府新闻办通报:3月17日晚8时15分,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瓦窑坝发生一起爆炸事件,爆炸地点位于金家湾煤矿工业广场边缘东北角(距煤矿主、副矿井口均50米),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目前,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立案侦查。
据通报,爆炸发生后,云南省、昭通市领导相继做出批示,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救治伤者,调查原因,处理善后。
经初步调查了解,金家湾煤矿长期处于停建状态,现场勘查煤矿副井口、主井口轨道、绞车、矿车等设施,均无生产活动等迹象。爆炸系驻矿值守维持正常通风排水工作人员,对该矿非法储存的炸药采取明火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引发。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5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3人已出院,另外2人轻伤,无生命危险。事故的4名死者和其中1名伤者都是煤矿的留守工人,来自四川,另外4名伤者是当地人,系爆炸发生时受冲击波影响而受伤。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进一步规范涉煤审批、核准、核定权限,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紧盯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实行“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防止非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要强化监管执法,通过采取联合执法、常态化高密度执法等方式,全面加强煤矿监管监察,并对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实行“盯守”;要创新管控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事故防治能力;要从严追责问责,对监管监察发现问题实行顶格处理。
一个长期处于停建停工的煤矿,按道理讲是不需要持有炸药的,事故中的煤矿企业是合法持有还是非法藏匿?明火销毁炸药引发爆炸,值得深思的是该煤矿销毁炸药的原因是什么,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了吗,有销毁炸药的资质和专业人员吗?销毁炸药等爆炸品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等专业机构操作,爆破和燃烧销毁也是常用的方法,销毁地点应该选在比较偏僻,远离建筑物的场所,爆炸为什么会发生在距煤矿主、副矿井口均50米的地方呢?“安全第一”不是空话,要落实到每一件事关安全的节点上,这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盐津县政府新闻办通报称,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对此事故立案侦查,那么,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此罪该如何量刑?对此,记者向律师进行咨询。
据悉,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根据刑法第125条和《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 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煤矿工事中,安全生产一直是第一位的,任何一个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当事故发生,人们捶胸顿足之时,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何此类事故总是防不胜防?
希望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生命无法挽回,但鲜血不能白流,惨痛的事故教训告诫每一个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不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不能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