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三东 许鹏) 近日,绥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龙、杨某雄、赵某云、秦某等4人到绥江县板栗镇桂花村“三河厂”水域(属禁渔区)电鱼,电得渔获物“石扒子”鱼十余条和几只螃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龙等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四名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到7个月不等。
据了解,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而绥江县位于金沙江和长江承接地带,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境内鱼类资源丰富,做好当地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促进鱼类基因库及长江生态系统保护意义重大。
为切实推动长江十年禁渔计划落地落实,根据中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绥江已于2020年7月1日零时全面启动长江重点水域金沙江流域(绥江段)禁捕工作,目前相关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中。绥江县通过此案的公开审理,明确亮出禁止非法捕捞“红色信号灯”,释放“零容忍”打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态度,切实形成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