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网民“辣笔小球”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我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被南京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检察机关依照该法办理的第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案件。
贬低、嘲讽英雄烈士
社会影响恶劣
2月19日,《解放军报》报道了去年6月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英雄事迹。
就在全国人民为英雄的事迹感动,向烈士悼念时,仇某明却于当天晚上10时29分、10时46分,在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两条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各地网友对仇某明的行为发出声讨,对其做法表示了不齿和愤慨。此后,司法机关对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事件的处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据资料显示,“辣笔小球”仇某明,出生于1982年,南京人,法学硕士,曾供职于《经济观察报》,是一名记者,曾因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而名动一时。
2月19日深夜,仇某明供职的《经济观察报》连夜发布声明,称其早在2015年就已经从单位离职,他的相关言行与经济观察报没有任何关系。
“辣笔小球”被禁言后,不少网友爆料称,在这之前“辣笔小球”就多次发表过污蔑诽谤言论,还擅长人肉搜索,“辣笔小球”曾发表影视明星的相关污蔑言论,引发过网络骂战;有网友爆料,他曾经发表过许多关于股市的不当言论。
“辣笔小球”出镜忏悔
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明(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月25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3月1日,“辣笔小球”出镜忏悔的新闻,登上了《新闻联播》。
1日下午,《检察日报》公开了仇某明的忏悔视频。仇某明在视频中说道:“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
他反思道:“我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的、夸张的、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位英雄团长,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是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
当晚,央视《新闻联播》也对“辣笔小球”微博主仇某明被批捕一事进行了报道,用时近1分钟。
律师分析: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检方为何最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进行批捕?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爱东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他介绍,该条款规定了刑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刘爱东介绍,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而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依据该条追诉,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也表示了相同观点,她还认为,本案中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罪名进行批捕,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则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中的刑事责任确定了具体罪名和量刑范围,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操作性。(本报综合)